努力化解婚姻糾紛 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作者:徐俊華 董正遠 發布時間:2011-11-25 瀏覽次數:1013
近三來,大豐法院受理的農村離婚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也勢必帶來社會的不穩定,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社會問題。最近,筆者通過對大豐法院近三來的農村離婚案件進行調研,對農村離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審理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作了分析,對如何減少和妥善處理農村離婚案件提出了對應的路徑。
一、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在離婚案件中比重大,且逐年上升。2009年大豐法院共受理離婚案件753件,農村離婚案件502件,占66.7%;2010年受理離婚案件804件,農村離婚案件645件,占80.2%;2011年1至10月受理離婚案件839件,農村離婚案件704件,占83.9%。2010年比2009年多143件,增加28.5%,2011年1至10月比2010年增加59件,增加8.34%。
(二)判決準予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少,通過公告訴訟離婚的多,缺席判決的案件比例大。2009年至2011年10月審結的農村離婚案件中,調解和好、撤訴、判決離婚的案件占12 % ,判決不離占36%,調解離婚占52%。因一方當事人外出,去向不詳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增多,故通過公告送達的比例增大,缺席判決案件占離婚案件的24%。
(三)離婚當事人年齡小,婚齡短。從統計來看, 2009年農村離婚平均年齡為35歲;2010年為32歲;2011年1至10月為29歲。結婚未滿一年的占4%;結婚1—3年的占16%;結婚3—5年的占32%;結婚5—10年的占34%;結婚10—20年的占10%;結婚20年以上的占4%。
(四)離婚當事人多為外出打工的農民,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大。 2009年至2011年10月共1851件農村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為外出打工的有1295件,占70%。女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的占75%,1851件案中有1388件是女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
(五)每年春節至三月底是離婚的高峰期。大部分鄉村青年男女進城務工后,導致夫妻長期兩地分居,一部分人因生活條件及環境的改變,致使思想發生蛻變,產生婚外情。據統計,約占61%的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就與第三者關系親密,其中一部分還屬非法同居。傳統的春節是進城務工農民回家探親訪友的日子,而思想發生變化的男女也會乘探親之際,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六)傳統道德觀念受到巨大沖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也受到了不少西方觀念的沖擊。非法同居、試婚、包二奶、未婚先孕、找情人等現象已時有所聞,源于西方的情人節在中國大地遍地開花,其中,青年人便是情人節的主人公,情人節現象的背后,實質是輕配偶重情人。傳統的婚姻道德觀念受到巨大沖擊。
二、農村離婚案件增多原因分析
(一)思想觀念發生變化。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使城市成為絕對的誘惑,吸引鄉村男女進城務工。社會身份的轉變,視野的開擴,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斷融入,使農民工的生活觀、價值觀及婚姻觀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觀念已不再成為約束他們婚姻的枷鎖,而期待婚姻能給自己帶來更多的滿足和更好的發展平臺,他們中的一些婚前基礎較差、結婚年齡不長的夫妻,不可避免的要選擇離婚。
(二)缺乏了解,性格差異。這是農村離婚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農村的婚姻多是親戚朋友介紹認識,出于傳統成家觀念影響,只要相互沒有反感,感覺還過得去,兩人相識后不久就會結婚,造成婚前相處時間少,相互了解較淺。由于人性缺陷的存在,婚后生活中相互暴露出的缺點往往讓一方或雙方不滿,此外有的夫妻性格差異較大,能夠相互忍讓的就照常生活下去,不能忍讓的就會把離婚作為選擇。
(三)長期外出務工,兩地分居,感情淡薄。農民工外出務工,長期分居導致交流的減少和感情疏遠,城市生活的誘惑,加上外在社會監督的弱化,對那些感情基礎本來就薄弱的夫妻而言,這種空間的分隔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會導致原有婚姻的破裂。
(四)夫妻不忠或婚外情。勞務輸出使農民工錢袋子鼓起來,一部分人體驗到城市生活和農村生活的反差后,其人生觀、價值觀便發生變化而無法抵御物欲的侵蝕,兩地分居和婚姻觀念的轉變給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條件和空間。而另一部分人因家鄉與打工地的生活條件及環境相距反差大,致使思想發生蛻變在外產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導致婚變。
(五) 家庭暴力。 在農村,受思想、文化水平的制約,“夫為妻綱”思想仍很嚴重,不少人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動輒對妻子辱罵毆打,肆意虐待。尤其是脾氣暴躁,不尊重女性的文化水平較低者,更容易施暴。越來越多的女性都會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六)染有惡習,缺乏家庭責任感。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一部分人經濟相對寬裕,生活變得較為穩定。但農村健康文化生活相對貧乏,他們容易染上了賭博、酗酒、吸毒等不良惡習,且占據其生活大部分時間。夫妻雙方交流日益減少,親情、愛情被拋之腦后,對家庭及子女的照顧也隨之減弱,造成了婚姻關系惡化。
三、離婚案件增多的對策和建議
(一)樹立正確、理性的婚姻家庭觀。婚前注重雙方的交流,培養彼此的感情基礎。婚后生活中要有責任意識,生活中互相包容、理解和支持,彼此尊重對方,建立起家庭責任觀念。
(二)堅持“調判結合,以調為主”的辦案原則。應盡可能從事理、人情、家庭關系、子女撫養的角度細致入微地做好調解工作。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調解處理如此多的離婚案件更加有利于基層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城鄉的建設。
(三)加強巡回辦案和調解的力度,促進婚姻家庭和睦穩定。要加強巡回辦案和調解的力度,注重案件的社會效果,弘揚社會正氣,與基層組織互相配合,努力化解婚姻糾紛,消除影響婚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
(四)加強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圍。和諧的婚姻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和才會萬事興,離婚案件增多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和社會危害不可低估,要從源頭上來預防和控制離婚率的增長。
(五)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引導村民培養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笑貧不笑倡”等舊有的婚姻家庭觀又有所抬頭,亟待建立新的婚姻家庭觀念。特別是農村婦女一方面要自強、自立、自重、自愛,另一方面要樹立以家庭為重,甘于奉獻的思想。要與丈夫一起共同承擔贍養老人,撫養小孩的重任,營造一種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氛圍。
(六)健全調解機制。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單靠一個部門,孤掌難鳴,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要完善處罰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對破壞婚姻的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高額罰款、行政拘留等處分。要嚴厲打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取締色情服務場所,凈化社會空氣,確保家庭朝著穩定、健康、和諧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