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再婚后恩愛十幾年,丈夫一朝病故繼子竟欲將繼母掃地出門,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子起訴要求繼母遷讓的民事糾紛,最終為保障老年人合法居住權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趙老太現已經年過七旬,早年喪偶,幾經周折,最后在2003年的時候經人介紹認識了同為昆山本地人的王老頭,當時王老頭已經退休還有自己的房子,子女也早已經成年,兩人登記結婚后便一直居住在王老頭的一套老房內,恩愛扶持了十幾年,直到2013年王老頭被診斷出患有癌癥,兩年多的不間斷治療,趙老太一直陪護左右,最終王老頭還是于2015年5月病故。

  心情悲傷的趙老太在和王老頭的子女親戚一起處理完王老頭的喪事的當天晚上,卻被王老頭的兒子小王的一席話震驚的無以復加。原來,在王老頭病重期間將他們居住的這套房屋過戶至小王名下,知道這件事的高老太也沒有表示反對,因為這套房屋是王老頭個人的婚前財產,但沒想到老頭才去世繼子就要趕自己出門,瞬時間淚如雨下。因高老太早年喪偶后就離開原來的家庭,與親生子女之間聯系不多,不愿意貿然搬去自己子女家居住,一直不愿搬遷。小王遂到法院起訴要求高老太立即搬離。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與小王、高老太及高老太的親生子女溝通,了解到整個案件的前因后果,多次組織各方調解,但小王仍舊堅持要求高老太搬離。高老太的親生子女表示愿意承擔高老太的贍養責任將其接回家中,但高老太因為心中對親生子女存有愧疚不愿回子女家中,只愿一個人居住原來的房屋內。最終,法官認定小王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高老太作為王老太遺孀的合法居住權并未必然喪失,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也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的角度出發,依法駁回小王的全部訴請,高老太可以在房屋中繼續居住。小王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最終還是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老年人的房屋使用權應更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說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小王基于我國物權法登記主義的規定已經取得房屋的產權,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但本案特殊之處在于高老太基于與王老頭的合法夫妻關系,以家庭成員的身份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十幾年,且該居住權并不因為配偶的去世而喪失,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小王行駛房屋所有權亦因此受到限制;同時尊老敬老是中華的傳統美德,在父親剛剛亡故時就讓繼母搬遷的行為也不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最終小王的訴求未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