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證明,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徐州市第三十中學和教師李某(女)分別受到了法院的民事制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徐州市第三十中學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對該中學教師李某罰款人民幣4萬元。罰款決定書4月21日分別送達了被處罰單位和被處罰人。

  2014年8月7日晚9時許,居住在徐州市銅山新區(qū)的李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為追索醫(yī)療等賠償起訴到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訴訟中,身為訴訟代理人的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蓋“徐州市第三十中學”印章的“誤工證明”,證明李某系該校職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間,請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父母而未出勤,根據(jù)單位規(guī)定請假期間的工資包括績效工資共39736元不予支付,進而主張該損失應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險公司賠償。同時,李某還向法院提供了一張載明其2014年5-7月和2015年4、5月份的工資單,以佐證其工資數(shù)額,該工資單亦加蓋了“徐州市第三十中學財務專用章”。

  為核實兩份證明內容的真?zhèn)危修k法官以“法院專遞”的形式先后兩次向徐州市第三十中學發(fā)函,第一份要求如實說明情況的函件附有提供偽證法律后果的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該中學收到后未予答復,第二份要求相關負責人到法院向法官當面陳述事實的“法院專遞”被拒收。經(jīng)向該校員工工資卡發(fā)放銀行查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間李某工資均正常發(fā)放。

  據(jù)本案承辦法官張小舟介紹,隨著交通事業(yè)的發(fā)展和機動車數(shù)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頻發(f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受利益驅使,虛假陳述甚至偽造證據(jù)、提供虛假證明以獲取非分賠償利益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工資證明、護理費用支出證明、誤工休息證明、農村人口失地證明等證據(jù)形式是當事人造假的主要對象。一些社區(qū)、村委會、企事業(yè)單位掌管印章的人員礙于人情關系或收受禮賄,違規(guī)出具虛假證明,為造假者大開方便之門,造成法官難以判斷,賠償義務人限于取證困難更難提供反證揭露。當事人提供虛假索賠證據(jù)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社會誠信,而且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妨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甚至造成法院誤判、錯判,誘發(fā)不安定因素。徐州市第三十中學作為教書育人的學校、李某作為教育工作者,本應模范遵紀守法,卻向法院出具虛假證明妨害民事訴訟,其行為必須嚴厲懲戒,以儆效尤。

  為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章專門規(guī)定了“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要求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以及有義務協(xié)助、調查的單位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