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還款兩憑證 付款方式要注明
作者:劉宗強 楊潔 發布時間:2016-04-21 瀏覽次數:834
朋友之間借錢,一方堅稱還了2萬,一方稱還了1萬,法官應該如何判案?近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樣一起借貸糾紛。
2014年5月29日,宋某向孫某借款11萬元并立據一張,載明:“借條,今借到孫某壹拾壹萬元整(¥110000元),期限半年,借款人:宋某,2014年5月29日”。借款到期后,孫某向宋某索要款項未果因而成訟。
宋某在庭審中稱借款屬實,但其于2015年4月11日先后通過現金和轉賬方式已向孫某還款2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孫某出具給宋某10000元的收條一份,收條載明“收據,今收到宋某還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孫某,2015年4月11日”,用以證明宋某以現金方式還款1萬元;同時還提交了2015年4月11日上午10:02工商銀行10000元轉賬記錄一份,證明當日宋某通過銀行轉賬10000給孫某。孫某對此予以否認稱2015年4月11日孫某僅收到宋某轉賬還款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宋某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最終法庭結合生活交易習慣、雙方當事人舉證情況及涉案收條系用銀行存取款填單書寫等因素,綜合認定宋某于2015年4月11日僅通過銀行轉賬向孫某還款數額為10000元。
民間借貸情況復雜,為減少類似本案中的矛盾糾紛發生,在出現同日同數額甚至同日不同數額還款時,還款人不僅應及時索要還款憑證,還應要求收款人在憑證中分別注明還款方式或者將數次還款直接結算為一份憑證,以免造成日后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