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受騙錯匯貨款 仍要承擔給付義務
作者:劉娟 楊莉莉 發布時間:2016-04-21 瀏覽次數:760
在洽談生意過程中遭遇“黑客”入侵,購貨方受“黑客”誤導將貨款打入“黑客”指定賬戶。4月20日,如皋法院一審審結一起離奇的因“黑客”入侵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錯匯貨款的被告公司被判令仍需承擔給付義務。
2013年12月24日,南伯公司員工小王與北仲公司小張通過網聊約定北仲公司向南伯公司購買價值55568元的鋼材,后南伯公司按約提供了相應價值的貨物,但北仲公司未給付南伯公司貨款,南伯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北仲公司履行給付義務。庭審中,北仲公司聲稱已經按照南伯公司要求將貨款匯至其指定的浙江紹興嚴載華帳戶,并提供QQ聊天記錄一份予以佐證。南伯公司質證認為,公司并未收到北仲公司的任何貨款,而且從未要求北仲公司將貨款匯至嚴載華帳戶,該賬戶系個人賬戶,與其公司帳戶明顯不一致。
根據雙方庭審陳述,經對雙方提供的各自窗口聊天記錄截圖比對,南伯公司小王并未向北仲公司小張發送要求其將款項匯至嚴載華帳戶的信息,且雙方均不認識嚴載華。經向浙江警方咨詢、核實,嚴載華因網絡詐騙已被警方控制,小張提供的聊天記錄中所顯示的指定匯款信息系電腦“黑客”入侵所至。
法院認為,小張在收到付款對象與賣方不一致的信息時,未通過其他方式與原告進行核實或要求原告出具指定匯款的書面手續,并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故其向嚴載華的付款行為不能視為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項,仍應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文中公司及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原則亦稱正確履行原則,一般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履行主體適當。一般應當親自向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合同的正確履行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須盡審慎注意義務,即當發現對方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時,必須通過有效方式進行確認。本案購貨方員工小張在與對方聊到貨款給付方式時,發現QQ窗口出現對方要求將貨款打入個人賬戶的信息時,沒有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書面方式進行確認,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將貨款匯給第三人--“黑客”,違反了合同的正確履行原則,不能免處其給付貨款的合同義務。在此,特別提醒廣大網民,隨著科技的發展進步,各類網絡犯罪防不勝防,在通過QQ或微信聊及金錢等重要信息時,要多留個“心眼”,進行電話或書面確認無誤后方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