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江寧區法院對被告人李某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是該院又一起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而被判處刑罰的案件。
     

2008113日,該院對李某與樊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 決,判決李某給付樊某人民幣24363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合計9815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給付義務,樊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位于南京市江寧區天景山小區春秀苑50103室的房產,因該房產乃拆遷安置房不宜處理,且李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遂在李某作出保證的前提下,同意其出賣該被查封的房產用以償還債務。但李某在取得房款后僅支付樊某人民幣15萬元,在其尚有足額余款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違背承諾擅自處分該筆錢款,導致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
      

2011924日,李某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刑事拘留。1014日,江寧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李某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這是該院第二起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而被判處刑罰的案件,該案的判決極大地震懾了潛在的可能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為清理執行積案,化解執行難,產生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