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萬銀,難比生命之貴;千悔萬恨,難補酒駕之禍。一名男子與好友聚會酒后駕車意外死亡,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同桌吃飯的3人賠償損失共15余萬元。日前,溧水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發前,趙某和傅某、楊某、袁某一起吃燒烤至凌晨1點多才結束,傅某駕駛著摩托車找到趙某并讓趙某帶他,無證且喝多的趙某帶著傅某至一蔬菜基地時發生交通事故,趙某因顱腦損傷嚴重導致死亡,傅某受重傷。

  事故調查顯示,趙某無摩托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因操作不當,車輛失控撞到道路路旁的路樁及行道樹,血樣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送檢趙某和傅某的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49.5毫克和181.5毫克。

  事后趙某父母多次找到同桌吃飯的人協商索要賠償,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于是一紙訴狀將同桌吃飯的3人告上法院,要求3人承擔百分之十五的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趙某女兒撫養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5余萬元。

  庭審中,三被告均表示,該案已過訴訟時效,且趙某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負全部責任,損失理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死亡的損害后果,主要原因是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時,因操作不當,對路面疏于觀察所導致,趙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另,三被告中傅某作為召集以及請客的一方,在與趙某飲酒過程中,應當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其在明知趙某醉酒的情況下,仍任由趙某駕駛傅某的二輪摩托車并載其回家,以致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傅某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袁某與趙某等人飲酒直至離開燒烤店,在明知趙某醉酒的情況下,沒有盡到通知趙某家人、護送其回家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承擔2%的賠償責任;楊某雖在飲酒中途先行離開,但其在與趙某飲酒過程中沒有盡到提醒、勸阻、通知家人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1%的賠償責任。因此,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費用應由三人傅某、袁某、楊某各自承擔9萬余元、1萬8千余元、9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