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年紀大了,高強老兩口將拆遷安置所得的宅基地登記在兒子高明名下。孰料兒子兒媳要離婚,還在老兩口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離婚協議,自行分割了幾套拆遷安置房。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近日,吳中法院判決該案,充分保障了兩位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夫妻高強、劉英在自己的農村宅基地上建了房,和兒子高明、兒媳張芳、孫女靜靜住在一起。2003年9月,高強的老宅拆遷,獲得了另一處宅基地和拆遷補償款,祖孫三代在宅基地上建新房后繼續一起生活,大家庭相處融洽。2007年,高明作為大家庭代表,進行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代表登記,新房宅基地就登記在他一人名下。

  幾年后,顧家的房屋再次進入拆遷范圍。2011年4月,高明與張芳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現住房子拆遷后所得大、中、小3套安置房,靜靜、張芳拿大戶和小戶,高明和劉英、高強一起拿中戶,剩余拆遷款高明得三分之二,張芳得三分之一,所有房子必須登記在靜靜名下。”但簽離婚協議時,高強老兩口并不在場。

  得知此事后,老兩口認為兒子和兒媳的離婚協議內容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沒有充分考慮他們應得的財產份額,遂訴至吳中法院,要求確認高明和張芳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無效。

  張芳則認為被拆遷房屋宅基地登記在高明一人名下,因此該房屋與高明父母無關,自己和高明離婚時對房屋進行處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未侵害老人的利益。

  由于雙方爭議較大,吳中法院由三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五人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被拆遷房屋是包括高強夫婦和高明夫婦在內的家庭共有財產,盡管宅基地登記在高明一人名下,但該登記只是其代表家庭成員進行的代表登記,并不能改變房屋屬家庭共有的財產性質。因此,房屋拆遷后原告高強夫婦對可以分得的三套拆遷安置房依法享有相應的安置利益。高強夫婦均系老年人,小夫妻倆離婚處分共有財產權利時理應充分考慮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訴求,在未征得高強夫婦的同意和確認、且離婚協議內容并未充分考慮老年人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并作出公平合理的權利安排的情況下,應認定高明和張芳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分割的約定無效。近日,吳中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吳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