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業鹽代替食用鹽 犯罪受處不冤枉
作者:孟娟娟 劉尚崗 發布時間:2016-04-19 瀏覽次數:917
為了增強利潤空間,不法店主無視國家法律,鋌而走險,明知其使用的工業鹽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銷售、購買,并用于食品加工,贛榆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贛榆區青口鎮某社區經營“健康”快餐店。8月初的一天,經被告人張某某電話聯系,被告人杜某某以人民幣130元的價格,向該店出售了50公斤裝工業鹽1袋,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該鹽加工食品并對外銷售。8月10日,贛榆區鹽務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店檢查時,現場查獲剩余工業鹽40余公斤,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檢驗發現,該鹽碘含量不符合食用鹽精制二級品的要求,僅為精制工業鹽優級品。同年8月28日,王某某被贛榆區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隨后被告人張某某、杜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三人于10月21日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杜某某生產、銷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張某某、杜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沒收扣押在案的工業鹽一袋。
以案說法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請求適用緩刑。市中院經二審審理,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某明知其使用的工業鹽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原審被告人張某某、杜某某明知工業鹽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銷售、購買并用于食品加工,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關于上訴人王某某提出的“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王某某使用工業鹽加工的食品直接危害顧客的身體健康,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大,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定,原審判決對其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