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輸錢找兒子侄兒帶人暴力脅迫搶劫。1125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搶劫案。被告人蔣強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本案所涉贓款未追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發還給被害人;同時判決被告人蔣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損失合計2952.64元。

 

2011320日下午,射陽縣臨海鎮中五居委會農民蔣強在本鎮二垛居委會村民王某家賭錢輸錢后,為非法占有參賭人員王某的錢財,打電話指使其兒子蔣某某、侄兒蔣某(均另案處理)帶人過來,蔣某某、蔣某表示同意。當晚8時許,被告人蔣強與其兒子蔣某某、侄兒蔣某等人見面后,一起找到王某,通過毆打、威脅等手段,逼迫王某從自己家中拿出銀行卡,并帶王某到中國農業銀行射陽臨海分理處自動取款機上取出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蔣強分得贓款人民幣5000元,剩下的贓款人民幣10000元被蔣某等人獲得。

 

經鑒定:王某左耳損傷程度構成輕傷,左眼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被害人王某用去醫藥費1148.78元,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案發后,被告人蔣強退出所得贓款5000元,已發還給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強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劫公民私人所有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另其違法所得應予追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強犯搶劫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應予支持。被告人蔣強以王某吃賭為由,找蔣某某帶人跟王道春要錢,蔣某某等人將王某帶上車后,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王某從銀行卡上取款,從而劫得人民幣15000元,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蔣強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蔣強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應認定敲詐勒索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納。案發后,被告人蔣強退出所得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強應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造成的人身損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提起的民事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