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被扣后仍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傷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能否以肇事者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付?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對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12萬元,賠償后有權向肇事者肖某追償。

  2015年8月20日8時許,肖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沿240省道行駛時與駕駛輕便摩托車的劉某相撞,致劉某腦外傷、右下肢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等。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全部責任。2016年1月28日,劉某傷情評定為兩處十級傷殘。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肖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 2015年6月20日,肖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逆行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暫扣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至此次事故發生時肖某一直未處理該處罰。經庭審核實,原告劉某因此次事故造成損失共計1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肖某在駕照處于交警部門扣留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上路,構成無證駕駛,故保險公司在承擔上述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肖某追償。此次事故系機動車之間發生且原告劉某對此無過錯,故原告劉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某賠償。據此,法院遂判決由被告肖某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共計2萬余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