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公司網站上能隨意發表詆毀他人名譽的文章嗎?常熟法院判決告訴你:不行!

  原告某木業公司發現被告某工業公司在公司網站上刊登了詆毀原告的文章,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被告某工業公司因侵害原告公司名譽權被判賠1萬元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012年12月,被告某工業公司向工商部門舉報,稱原告某木業公司擅自生產假冒其公司注冊的圖形商標板材。后經工商局查處,證實侵權人是顧某,與原告無關。但原告發現被告在其公司網站上發布了大篇幅文章和照片,并稱有關部門查處的對象是原告,原告立即函告被告要求刪除,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對其經濟和名譽造成了重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被告認為,其發布的文章客觀描述了打假現場,并有多種證據證明指向被查處的店鋪是原告開設的,故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事實,請求駁回訴訟。但經法院調查取證,證實顧某并非原告公司職員,被查處的店鋪也非原告公司開設。

  法院審理認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在事實尚未有結論情況下,將侵犯其商標權的主體指向原告,且在有關事實查明存在侵犯其商標權的另外行為人,仍然在其公司網站上繼續發布文章,其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公司名譽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在其公司網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保留時間不少于一個月),賠償原告10000元,支付4000元公證費用,并承擔700元訴訟費。被告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來,網絡維權已經成為人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但同時要注意的是過激的方式不能解決矛盾反而可能造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傷害。法官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個人或組織在網上的言行不能突破底線,更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