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裝修砸傷旁人 屋主承包人分別擔責
作者:桑智 發布時間:2016-04-18 瀏覽次數:775
在房屋建造中,經常會出現提供勞務一方即施工工人因為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事故。對于此種損失,工程的承包人與施工工人如何擔責?房屋所有人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若需擔責,房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施工工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根據各自過錯分別擔責?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侵權案件。
田里干活,遭遇飛來橫禍
2015年4月,家住江蘇省東臺市的常志華家中需要雇人粉刷外墻,于是聯系了經常在村中做粉刷活計的丁帥,商量要將自家的粉刷活交給他來打理。但不巧的是丁帥這段時間的業務非常繁忙,人手安排不開,無奈之下將這件工程轉介紹給了之前一起打過工的吳遠。常志華跟吳遠一番討價還價,以工程總價11000元分包給吳遠,包工不包料,施工人員召集、各施工人員具體工作安排均由吳遠負責。后吳遠將自己妻子李翠鳳、幫工何偉帶著一起做這項粉刷工程。
2015年5月2日,李翠鳳、何偉在屋前干活,粉刷墻面需要不斷移動腳手架,轉移位置。就在兩人調整組合腳手架位置的過程中,操作不慎,造成腳手架向房屋的東南方向倒塌。剛巧此時屋主常志華的鄰居徐小鳳正在自家農田里干活,被倒塌的腳手架砸中,瞬間昏迷。何李二人見狀,趕忙和常志華將徐小鳳送至醫院搶救,經醫院診斷為“腦外傷綜合癥”,共住院47天。常志華、吳遠兩人分別墊付醫藥費15000元,但是對徐小鳳治療所需要的其他費用,兩人產生了分歧。面對久拖未決的局面,無奈之下徐小鳳以常志華、吳遠、李翠鳳、何偉四人為被告,訴至法院。
法庭之上,被告眾說紛紜
法庭上,雖然四名被告對于腳手架砸傷徐小鳳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自己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有不同的看法。
常志華認為:自己是將外墻粉刷工程發包給丁帥,后經丁帥介紹發包給吳遠的。作為發包人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吳遠則認為:自己與屋主本人并不相識,這項外墻粉刷工程是丁帥承包的,讓自己負責照看的,在施工過程中丁帥還到現場看過幾回,所以這次的事故不應當承擔責任,應當由丁帥來賠償。
李翠鳳也認為外墻粉刷工程是常志華發包給丁帥的,然后吳遠負責施工,自己只是一名勞務提供者,賠償責任應當由接受勞務的人也就是丁帥承擔。
何偉同樣認為自己是跟在吳遠后面做工,報酬由他來發放。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他在和李翠鳳共同移動腳手架的過程中造成徐小鳳的受傷,應當由接受勞務的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何偉本人無責。
抽絲撥繭,法院巧斷責任
東臺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吳遠作為雇主有義務在常志華家外墻粉刷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其未能確保施工的安全,且在施工過程中未能指揮得當,故吳遠對原告的受傷具有過錯。關于吳遠辯稱的工程實際承攬人系丁帥,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結合被告常志華、何偉的證詞,可以認定吳遠系該工程的承攬人。
被告常志華將粉刷施工交吳遠承攬,作為定作人在選任上負有責任,對原告的受傷具有一定過錯。被告李翠鳳以配偶身份參與共同經營,工程承攬所帶來的收益由夫妻共同享有,故被告李翠鳳與吳遠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被告何偉受雇于吳遠,其在從事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勞務接受者即被告吳遠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何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
被告常志華與被告李翠鳳、何偉的侵權行為之間并無意思聯絡,不具有同時性,是相互繼起、各自獨立的,屬于間接結合,故互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當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各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對事故發生所產生的作用等方面綜合認定,法院認為被告常志華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吳遠、李翠鳳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案件宣判后,雙方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