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作者:魯延 發布時間:2016-04-18 瀏覽次數:848
憑借銀行給予的信用額度,先消費后還款的便利,明知自己無力還款,仍惡意套現,拒不還款,最后一走了之,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近期,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信用卡詐騙案。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田大元以個人名義從某銀行申請一張白金信用卡,信用額度為人民幣5萬元。2012年11月,經田大元申請,某銀行將其信用額度調升至人民幣7.5萬元。田大元在使用該卡期間,明知自己在不具備相應償還能力情況下,仍多次透支該信用卡套取現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等用途,至2012年12月,累計透支本金為人民幣73871元。田大元在其所透支本金超過規定還款期限后,逃匿并改變聯系方式。自2013年2月份開始,銀行進行多次催收,截止2014年5月份,田大元陸續還款人民幣27000余元。至案發前,尚未歸還所透支本金為人民幣46000余元。
另查明,案發后,田大元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償還全部透支本金。
法院審理認為,田大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田大元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已歸還全部透支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田大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提醒: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情形,不僅包括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還包括惡意透支。所謂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本案中,田大元就屬于信用卡犯罪中惡意透支行為。法官提醒市民:在享受信用卡帶給我們工作生活方便的同時,對信用卡消費要有所節制,不能超越我們的償債底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