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贍養義務
作者:王蕊 發布時間:2016-04-15 瀏覽次數:894
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一位85多歲的老人在大兒子患癌死后將兒媳婦和孫女告上法庭,要求法定繼承兒子拆遷留下三套房屋的六分之一的份額,并要求大兒媳和孫女二人履行贍養義務。
原告劉某,女,85歲,共育有兩個兒子。其中大兒子王某與本案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兩人育有一女王某某,即本案的另一被告。王某于2013年9月份被查處身患胃癌,2014年6月15日去世。在王某去世前的兩個月,恰遇到房屋拆遷,經過協商,戶主王某同意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私房拆遷安置為三套商品房,考慮到自己將不久于人世且只有一個女兒,想把財產全部留給女兒,便要求將安置房屋全登記在女兒王某某名下。
原告劉某的老伴在二十多年前已去世,劉某跟隨其小兒子共同生活,每月有400多元的補貼。庭審中,劉某表示自己年歲已大,生活困難,收入來源少,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三套安置房的六分之一份額,而被告王某某表示,父母親將房屋全部登記在自己名下,不僅是因為自己是獨女,更是因為在其父親患癌治療期間,自己與丈夫悉心照料,父母有感于自己的孝心才將所有的房屋留給她的,父親的遺產已經處理完畢并已過戶,奶奶無權繼承。自己作為孫女,并無贍養義務。
關于原告是否有權繼承涉案三套房屋?合議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繼承開始于被繼承人死亡,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劉某大兒子在去世前已經將財產全部處理完畢,女兒已繼承了三套房屋。劉某大兒子在死亡時名下已無原告所主張的可供繼承的財產,故原告劉某無權繼承三套安置房屋。
第二種觀點認為:孝道是中華中族的傳統美德,每個人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劉某的大兒子王某雖然在去世前已經以拆遷安置協議的形式將全部財產留給女兒王某某,但是贍養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死者王某雖然有處理自己財產的自由,但是應給被贍養人留有必要的份額用以晚年生活,故應從被告王某某的遺產繼承范圍內給劉某一定的份額用以養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根據2013年7月1日新實施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患癌的王某在去世前處理房產時應該明知自己年邁又無固定收入來源的母親需要自己贍養,卻仍將自己的全部財產留給女兒,是考慮不周的。贍養父母不僅僅是法律的規定,亦是社會道德規范的最低要求,每個人不能因遺囑、贈與、放棄財產權益的方式積極或消極的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可喜的是,本案中的孫女王某某在承辦法官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和答疑釋惑后,有感祖母對父親的養育之恩,欣然接受法官建議,愿意一如既往去盡子孫孝道。最終,本案以調解結案。正可謂,“孝,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也”,非因任何原因而拒之,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