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于歸還高利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呂曼 孫智淵 發布時間:2016-04-15 瀏覽次數:1055
丈夫借錢歸還高利貸 到期不還夫妻被起訴
劉某、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3年7月25日登記結婚。2014年4月28日,劉某向曹某借錢,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茲有劉某、李某共同向曹某借人民幣叁萬五千元(35000)整,從2014年6月份起每月還人民幣壹仟伍佰元(1500)整。如若違反,按未還清余額的日息千分之一計算罰金。”雖然借條上寫明是劉某、李某共同借款,但是李某并未在借條上署名。隨后,曹某按照劉某的要求,分兩次將35000元通過銀行轉賬到其指定的賬戶。事后劉某歸還曹某3800元。2015年7月27日,曹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李某共同償還其借款31200元及利息。同年的8月3日,劉某、李某登記離婚。
夫妻共同債務不成立 法院判決個人歸還借款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劉某向曹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該借款行為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劉某應按約歸還曹某借款。劉某稱其已歸還曹某19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院不予采納。劉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曹某要求其償還其借款31200元及利息,該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債務處理。但本案中,劉某為歸還其所欠債務以個人名義向曹某借款,曹某亦明知劉某系歸還高利貸,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由曹某直接支付給他人,本案所涉借款應視為劉某個人借款。故曹某要求李某承擔還款責任,該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劉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曹某本金31200元及利息;駁回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曹某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在二審期間自行撤訴。
借款歸還高利貸應由個人償還 配偶不負有還款責任
目前,民間借貸案件呈現井噴之勢,其中夫妻關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均將借款人的配偶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此時涉案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當事人影響極大。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二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實踐中,除了前述兩種情形之外,對于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也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該案中,曹某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劉某向其借款的目的是歸還所借高利貸,即曹某在劉某向其借款時明知所借款項是用于劉某歸還高利貸,而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法認定該借款系劉某個人債務,應當由劉某個人償還,李某不負有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