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消費中,如果買到了腐爛變質食物,您會怎么辦?是默默扔掉,還是和商家據理力爭,要求賠償呢?4月11日,相城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食物生蟲導致的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崔某表示,“食品安全關系全家人的健康,要將保衛食品安全進行到底。”

  2014年8月,崔某到某大型超市購買金錢菇、香菇共14袋,花了527.2元。結果回到家打開袋子準備食用時,才發現包裝內有小蟲子爬出,相當惡心。想想幾百塊錢花了,卻既影響食用,又影響心情,崔某不禁憤而舉報。后經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取證、調查,確認每袋均有蟲子。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后組織雙方調解并出具調解協議書,因崔某對調解結果不認可,雙方調解不成,后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被告超市作為銷售商、專業的超市經營者,應對所進貨物進行嚴格檢查驗收,對于其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確保食品安全。出售的金錢菇、香菇為透明包裝,生蟲現象從包裝袋上即可看出,被告超市對此理應知曉,但其仍進行銷售,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法院依據 《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判決超市返還崔某買賣款527.2元,并支付十倍的賠償款5272元,合計5799.2元。

  【法官提醒】:“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48條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了規定,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隨著春夏季的到來,氣溫逐漸回升,廣大消費者如果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及時向消協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并將有關證據固定下來,依法要求賠償,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