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的深入發展與應用,人們在享受信息技術帶來便利、娛樂的同時,虛擬環境安全和網民防范意識應進一步增強。近日,贛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典型案件,五名當事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2013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嫻熟的計算機技術,非法制作“釣魚網站”程序和游戲自動喊話器,通過QQ號碼在互聯網及其建立的QQ群中公開宣傳,并以20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將其出租給李某某、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等另外四名同案被告人,用于竊取互聯網用戶游戲賬號、密碼,盜賣他人游戲裝備和游戲幣獲利。直至案發,被告人張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7000余元。2013年11、12月至2014年11月間,被告人李某某、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等單獨或共同從被告人張某某處租賃“釣魚網站”和游戲自動喊話器,盜竊他人在“劍靈”、“魂之獵手”、“QQ幻想世界”等游戲的賬號和密碼,將他人游戲裝備和游戲幣進行轉賣,非法獲利共計250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牟利為目的,提供專門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被告人李某某、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均應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責任。

  為懲治打擊犯罪,切實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分別判處張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五名被告人三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提示]

  根據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在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專門設計具備避開、突破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措施的程序、工具,并在網絡上大量出售,為本案其余被告人竊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游戲賬號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僅就查明部分,其違法所得收入已達到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5倍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因此均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