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傷,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嗎?當然可以。交通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構成工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嗎?答案也是肯定的。但問題是:既需要侵權人掏錢、又需要單位“買單”時,都有哪些項目能夠獲得賠償?想必有不少人曾經遇到過這樣的問題。

  張偉(化名)是太倉某電子公司的員工。2014年8月,張偉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2015年初,張偉和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離職后,張偉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鑒定費并獲得了勞動仲裁的支持。但所在公司卻表示不服:張偉事故后已經起訴了肇事方,也獲得了包括傷殘賠償在內的賠償款項,因此單位再支付張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屬于重復賠償,顯然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在對雙方的糾紛進行開庭審理后,依法判決該公司應支付張偉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鑒定費用。

  法官釋法:交通事故構成工傷的,往往涉及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兩個法律關系。本案中,張偉的事故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基于現行法律規定,二者之間為“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系。即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發生費用。對于上述幾項實際發生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則采取兼得原則。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已經獲得傷殘賠償為由免除自身的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