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汽油欲玩火 豈料反被自個坑
作者:朱夢琪 發布時間:2016-04-13 瀏覽次數:744
有事不好好商量非來硬的,到頭來不僅事沒解決還越捅越大。張家港法院日前對沈某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四川籍沈某在張家港一家鋁業公司供職,2014年12月,沈某工作時出了個工傷致手腕摔傷。事后沈某向該公司老板陳某多次討要說法,但時隔一年陳某始終未正面表態,對此事耿耿于懷的沈某不肯善罷甘休,心想,即使錢要不到,也要將這口氣出了。
2015年12月25日上午,沈某在摩托車油箱里抽出汽油,裝在4個礦泉水瓶里,準備工作就緒后,沈某帶著兒子至陳某新開的能源公司。
到了新公司,沈某讓先前就認識的現能源公司生產條線負責人陸某幫其打電話給陳某,陸某告訴其陳某不在公司里,讓其回去,沈某認為陸某是在騙自己,要求陸某打電話,陸某不肯,幾經要求遭拒,沈某顯然已耐心盡耗。
為泄怒氣,沈某當下便掏出事先準備好的其中一個礦泉水瓶朝著陸某說“你最好幫我打個電話”,陸某沒應答,“你們這樣做太過分了”,隨后沈某便將瓶里面汽油全部灑在了陸某辦公室內,陸某見狀趕忙跑到辦公室外。
后沈某將剩余3個瓶子內的汽油又灑在了財務室和陳某辦公室。公司員工被眼前景象嚇得紛紛跑了出去,此時陸某卻從外邊回來了,他看到沈某坐在陳某位置上也沒有說什么,這讓沈某有些著急了。
為讓陸某盡快通知陳某也為了防止事態擴大,沈某從口袋里拿出打火機對著陸某:“你們半個小時不給我處理事情,我就把汽油點著”,沈某開始威脅。
拖了20分鐘后,一個業務員以陳某讓其來處理此事為由將沈某騙至辦公室外。因陸某事先報警,民警早已等候在外,沈某一出去當即被帶回了派出所。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為嚴肅法制,維護公共安全,法院最終酌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一旦沖動將會面臨無法控制的局面,在此提醒廣大員工,工作中會遇上各色各樣的突發情況,當認為自身權益受損需要相應負責人給出回應時,要走合法程序和路徑,極端行為會致事端惡化,也提醒用工單位,要善待員工,規范辦事。(本案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