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老公遇見90后妻子,男方歡喜妻子的姣好容貌以及前衛(wèi)思想,女方滿意老公踏實肯干,二人小日子應該也可以一直過得和和美美,誰知近日80后老公默默來到昆山法院,因實在忍受不了妻子對自己的“暴打”而要起訴離婚,昆山法院依法審理終結了此案。

  1985年出生的盛某憑借自己的努力,于2013年中旬升任其所在公司部門經理,2013年底因為工作的原因接觸到高某,當時對高某也算是一見鐘情,高某屬于典型的95后女孩,平時很愛打扮自己,性格也活波開朗大方,思想前衛(wèi),隨后盛某對高某展開追求,經過互相接觸了解,高某也相中了對方老實、努力的性格,二人于2014年初確定戀愛關系,經過一年的戀愛時間,于2015年初登記結婚。后來高某懷孕,但是由于胎兒無胎心,高某不得不在懷孕三個月的時候做引產手術,術后高某跟變了一個人似得,心理比較敏感,雙方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每次吵架高某就會動手打盛某,老實的盛某諒解自己妻子心情不好剛開始也都忍著,誰知自己的忍讓竟換來妻子變本加厲的管束,如果兩人之間發(fā)生一點小矛盾,盛某不但少不了高某的一頓打,而且如果盛某的一些言語或行為讓高某不滿意的話,高某就會以離家出走、自殺等來威脅他。高某認為,盛某一次次無理取鬧的行為讓其實在無計可施,而且已經不能忍受,所以只能向法院尋求幫助。庭審中,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因高某不同意調解,也不愿意離婚,法院最終認為:原被告自相識戀愛至共同結婚生活,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而且雙方并無實質性矛盾,雙方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不至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不充分,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應勇于承擔家庭責任,增強溝通了解,相互信任和關懷,雙方還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依法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法官提醒: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此外,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在本案中,盛某和高某自由戀愛一年多,感情基礎尚可,在高某做過引產手術后,二人在生活中才因瑣事經常發(fā)生矛盾,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審中高某也表示不愿意離婚因此,結合案件情況,雙方仍有和好可能,判決雙方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