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小額服務合同糾紛,雖然原告提供的銀行憑條字跡已經消失,但法官憑原告提供的電話錄音判決其勝訴,支持了其要求被告返還5900元的訴訟請求。

  原告黃某原本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但由于多次交通違章未及時接受處理,該駕駛證已被公安機關注銷。黃某看到街頭有不需考試即可代辦駕照的小廣告,就按照廣告上的電話與對方取得了聯系,把辦理駕駛證所需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交給對方,并通過銀行向對方帳戶匯款5900元。但對方一直未能把駕駛證辦出來,多次催促也沒有什么動靜,想到自己馬上就要到70周歲了,不能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就想通過訴訟把付出去的款子要回來。

  原告黃某提供給法庭的證據是當時通過ATM機向對方匯款的憑條,以及多次向對方討要款項的電話錄音。由于銀行憑條采用的是熱敏紙,時間一久打印上去的字跡已經消褪,無法辨別匯款賬號、金額等信息,成了空白憑條。但在電話錄音里,有雙方就匯款數額的爭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交的銀行憑條未顯示賬號、金額等信息,依法不予采信。在庭審過程中,通過當庭播放原告提供的電話錄音,被告對電話錄音及通話內容均無異議,法院對電話錄音及通話內容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錄音及被告當庭認可的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證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5900元的事實。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5900元。

  據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錄音證據屬于視聽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由于錄音證據存在易被剪輯、篡改、變造等缺陷,在審判實踐中較少將錄音單獨作為定案證據,僅在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前提下采信錄音證據。其實,只要對錄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進行審查,法官可通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以錄音證據定案。本案中,關于原告是否匯過款,雙方各執一詞。原告提供的關鍵證據銀行憑證呈空白狀態,無法證明匯款經過,無法采信。但原告提供的電話錄音經當庭播放,被告對錄音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該錄音內容清楚明確,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