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夫妻假離婚為爭房產鬧真劇
作者:梁偉偉 發布時間:2016-04-06 瀏覽次數:780
張某與李某已經協議離婚,而且對于孩子撫養權、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共同財產等都達成了一致意見,按說兩人之間也算是明算賬了,但是前段時間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到了昆山法院,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張某與李某結婚近三十年,婚后感情也算不錯,平平淡淡的日子過的也是有滋有味,前兩年趕上他們居住的房屋拆遷,按照政策為了多分拆遷補償房,二人想出一個“妙招”:先“假離婚”,分得房子后再復婚。2014年12月5日,二人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2015年2月,張某相中了一套A小區120多平的二手房,價格也合適,為了不錯過這套房子,張某當下就決定要買下它,但是問題突然出現了:由于當時張某在考駕駛證科目一,所以身份證被保管在B駕校,除非考完科目一,否則不能取出身份證,沒有身份證,這套房子就過戶不到張某名下,這可怎么辦呢?靈機一想,張某決定先把購房款打到李某銀行卡里,后由李某出面再把購房款打到二手房業主銀行卡中,然后把這套房子先暫時過戶到李某名下。隨后,這套二手房就順利過戶到了李某名下,二人也搬到這套房子里面居住,2015年12月的某天,二人因為生活瑣事吵鬧,李某打110報警,拿出離婚協議,并以張某長期賴在李某的產權房中為由要把張某驅趕出去。接二連三的爭吵使張某擔心以后“假離婚”會變成真離婚,而且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也可能過戶不到自己名下,所以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遂將李某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她歸還這套二手房或者歸還購房款85萬元。法院在查明案情后,依法訴前組織雙方調解,并向原被告闡明二人荒唐做法會帶了的后果,后原告張某申請撤訴,此案件最終結案。
法官提醒: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旦辦了手續,就是離婚。即便簽了“復婚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反悔,該協議都不能成為制約對方的有效憑證。在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為了多分得拆遷房而達成離婚協議,隨后感情出現問題,原想的“假”變成真,若沒有“假離婚”,張某購得的二手房順其自然是二人共同財產,現張某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與跟自己生活了近30年妻子對簿公堂,這樣一鬧劇也使我們反思,不要為了眼前不是自己應得的東西而毀掉彼此之間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