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壟苗值多少錢?
作者:王蕊 發布時間:2016-04-05 瀏覽次數:783
近日,常州市金壇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不當使用滅草劑而引起的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王某和被告朱某平日在村子里素有嫌隙,兩家人也是井水不犯河水。2015年6月,正值農忙之際,朱某看到田埂上的雜草有旺盛之勢,于是將百草枯與草甘膦兩種除草劑混合后噴灑在田埂上,希望能將雜草清除干凈。打過滅草劑后,朱某并沒有把這件小事放在心上。然而兩天后,王某氣勢洶洶的找上門來,聲稱朱某將滅草劑噴灑到自己的田里,將正準備移載的秧苗殺死,要求朱某賠償自己的損失。朱某則堅持認為自己只是在田埂上噴灑了滅草劑,秧苗損失不是自己造成的。話不投機半句多,兩家為了賠償問題還差點打了起來。因當時正值秧苗速長期,王某擔心影響栽種時機,便將受影響的2壟秧苗全部拔掉后重新購買秧苗栽種。秧苗是重新種上了,可是平日就與朱某不合的王某越想越生氣,便將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1837元,包含自己已受損秧苗的損失6000余元和重新購買秧苗的損失5600元。朱某則堅持認為雖然自己在田梗上噴灑了滅草劑,可能噴灑過程中不小心波及到王某地里的秧苗,但秧苗受損并不嚴重,稍待時日便可恢復生長,不同意賠償。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為了秧苗的受損程度和數額爭論不休。為此,審判員多次到派出所、村委調查情況,到田地實地勘測,并到金壇區農林局作物栽培指導站就相關秧苗費用進行了相關咨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朱某在對與原告王某秧田相鄰的田埂噴灑除草劑時,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部分除草劑飄灑到王某種植的兩壟秧苗上,造成王某損失,對此,被告存在過錯,且因秧苗屬于季節性農作物,無法恢復原狀,故判決朱某對原告王某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因王某臨近田埂的1壟秧苗已經全部受損,無法繼續使用或對產量影響較大,朱某應賠償該壟秧苗的全部損失。第2壟秧苗葉片發黃、有斑點,一定程度上對秧苗生長造成了影響,但王某在在未確定該壟秧苗已無法繼續使用的情況下將秧苗全部拔掉,故王某應自行承擔其自行擴大的30%損失,朱某賠償該壟秧苗的70%損失。法院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參考當地相關標準,判決朱某共計應賠償王某3580元。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