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等紅燈睡著 打罵交警被追刑責
作者:周俊宇 周春香 發布時間:2016-04-05 瀏覽次數:726
2016年2月11日中午,一輛掛上海車牌的轎車行駛至濱海縣城人民路與海濱大道紅綠燈交叉處時,前方信號燈指示放行后卻一直停在原地。因時處春節假日車流量較大,這一行為造成了路面嚴重擁堵。正在該十字路口執勤的交警朱某隨即前去查看,卻意外發現駕車男子已經睡著。朱某立刻拉開車門將駕車男子叫醒,不料其下車后卻對朱某進行辱罵、毆打,造成部分群眾圍觀,影響較為惡劣,該男子隨后被公安民警帶理現場。
經公安機關偵查,該男子姓劉,當日系飲酒后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醉駕標準。現劉某已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妨害公務罪公訴至濱海法院。在受理該案后,濱海法院于近日依法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涉嫌犯罪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其辯稱當日行徑均系酒后行為,并非本意,現已經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予以悔過,請求法院從輕處理。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酒后不駕車,駕車不飲酒”早已成為社會常識,為了加大對飲酒后駕車的懲處力度,我國《刑法》已將醉駕行為納入懲處范圍,通過打擊力度的提升,酒后駕車現象已大幅減少,但當前仍然屢屢有人以身試法。該案承辦法官再次提醒大眾,切勿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一旦酒精含量達醉駕標準,便涉嫌危險駕駛罪,有面臨刑事處罰的風險。雖然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上限為不超過6個月的拘役刑,但該罪名是故意犯罪,一旦背上這樣的犯罪記錄,會導致生活工作上的諸多不便。此外,類似劉某那樣醉酒后的“出格”行為仍然需要其自行買單,并不能構成減輕處罰的合法理由,該案被告人劉某便面臨著危險駕駛與妨害公務兩罪并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