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騙取保險賠償款,肇事司機和借車人、傷者編造了假事故,并獲取了保險賠償金,后因傷者投案自首案發。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判決3名被告人犯保險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3月26日,被告人張某在太倉港碼頭被被告人孟某駕駛的重型卡車碾傷左腳。因該肇事車輛保險過期,孟某為獲取保險賠償,遂伙同其借小車開來的姐夫徐某及傷者張某,虛構系徐某所駕駛的小轎車將張某碾傷的事實,并報警索賠。后孟某、徐某以該假事故從保險公司獲取賠償金3.1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本案贓款已由徐某全額退還被害單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孟某、徐某、張某共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3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鑒于3名被告人均系自首,涉案贓款已全部退還被害單位,且3名被告人在庭審中悔罪態度較好,故對3名被告人均從輕處罰,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