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單位經營者又以他人名義開設另一企業,并由新設企業代為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否支持?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用人單位向被告劉某支付雙倍工資20360元及經濟補償金2555元。

  2014年3月15日,劉某開始在心意制衣廠工作,該廠的廠長為程某,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10月20日,程某以其堂弟莊某的名義設立了誠意制衣廠,實際負責人是程某,且兩廠登記場所均為同一地點。劉某的工資卡由誠意制衣廠通過郵政儲蓄銀行支付。又查明,誠意制衣廠與金壇市郵政局簽訂代付協議書,主要載明:誠意制衣廠委托該行向劉某代付工資。劉某的兩位工友出庭作證,劉某在心意制衣廠工作,工資由儲蓄銀行代發,心意制衣廠與誠意制衣廠的實際負責人都是程某。劉某自2015年1月22日起未到心意制衣廠上班。2015年1月12日,劉某以心意制衣廠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通過EMS以書面形式向心意制衣廠發出通知書,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心意制衣廠簽收了該份通知書。2015年2月1日,劉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心意制衣廠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0600元及經濟補償金2555元。仲裁委裁決:心意制衣廠支付劉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0360元及經濟補償金2555元。后心意制衣廠不服該仲裁,訴至法院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包括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以及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主體資格合法、接受管理、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本案中,雖然劉某工資是以誠意制衣廠的名義委托有關銀行機構代發,但是結合兩位證人出庭作證所形成的證言及心意制衣廠、誠意制衣廠的工商登記信息等本案具體情況,可以認定劉某工資的實際支付方是心意制衣廠,管理者是經營者程某,劉某提供的勞動是心意制衣廠服裝制造、加工的組成部分,且該廠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足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心意制衣廠在訴訟中未向本院提交勞動合同、勞動者出勤記錄及工資支付記錄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雙倍工資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劉某向心意制衣廠發出通知書,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該份通知書也以簽收,該發出通知書行為視為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并說明理由,履行了相關告知程序,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