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賠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3-30 瀏覽次數:1160
勞務派遣是勞動力市場重要的用工形式,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與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未給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當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誰來承擔責任?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賠償原告因工傷造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等合計112000元。
被告陽新公司是勞務派遣用人公司,原告劉某于2013年11月11日由陽新公司派遣至被告建筑公司,原告在被告建筑公司處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書,由被告陽新公司派遣原告至被告建筑公司處工作,期限為3年。2015年1月12日,原告在被告建筑公司處工作中不慎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2015年9月15日,被告建筑公司委托德安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程度按照職工工傷標準作法醫學評定,該所參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相關規定出具鑒定意見:劉某相當于工傷九級傷殘。經查,被告陽新公司與被告建筑公司均未為原告劉某投保工傷保險。后原、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該期間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且用工單位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陽新公司未按法律規定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未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原告在工作中受傷,造成損害,故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陽新公司與建筑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因工傷造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等合計1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