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逾期后發生事故,商業險不能免責
作者:魏本亮 李會利 發布時間:2016-03-23 瀏覽次數:2431
2015年2月9日17時許,被告王某駕駛蘇F367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如皋市長江鎮緯一路行駛,碰撞對向左轉彎由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致孫某受傷,搶救無效于2015年2月12日死亡。孫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蘇F367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王某。被告王某駕駛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2日,其駕駛證狀態為逾期未換證。蘇F367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就相關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孫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呂某、孫某某作為其近親屬,依法有權獲得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的賠償。故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醫療費用12萬元。超過交強險部分,因王某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且為機動車方,故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外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者險限額內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駕駛員的駕駛證過期,被告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拒賠商業險能否成立?
對此,筆者認為案涉駕駛證過期的情形不能作為保險公司免賠商業險的依據,理由在于:
一、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注銷駕駛證。可見,駕駛證有效期屆滿1年內,駕駛人仍可換領到駕駛證,駕駛人已取得的駕駛證并未注銷。因此,一般情況下,駕駛證有效期屆滿不應認定為“無駕駛證”情形。但駕駛證有效期屆滿1年以上的,按照公安部上述規定,駕駛證應當注銷。本案中,至發生交通事故時,王某的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足一年,故不應當認定為無證駕駛。
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中關于駕駛人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系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雖對該條款進行加黑印刷,但該條款字體與其他條款的字體大小無異,且字體較小,難以識別,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王某雖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處簽名,但在保險公司未提供已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相關細節的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故上述免責條款對王某不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仍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諸如代駕、更改車型等新型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為減少事故發生后的理賠風險,我們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做好自身的注意義務,不能心存馬虎,比如駕駛員應當及時做好過期限駕駛證的申領、更換等,擅自更改車型等增加車輛風險后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增加保費或者重新購買相對應的合同等,同時作為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時應當嚴格審查駕駛證是否存在過期、吊銷、以及查驗被保車輛的情況,并對保險合同中存在的免賠事項向投保人解釋清楚且備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