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心儀已久的房屋本來是件很令人心曠神怡的事情,但購買房屋之后不僅發現屋中有他人居住沒有搬出,同時自己還和中介打起官司,購房者張先生身上發生的事確實值得廣大房屋買家深思。

  購買房屋,中介費用起糾紛

  2015年3月,張先生準備在上海市購買房屋用于居住,但看了很多房源都不滿意。經過從事居間行業的馬志杰介紹,張先生在嘉定區靖遠路看中一套房屋,屋主唐小峰對于房屋的出售也很熱心,雙方于2015年4月20日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唐小峰將位于嘉定區靖遠路的房產轉讓給張先生,轉讓價款為750000元。

  但是此時房屋中仍有唐小峰的前任房主居住,而張先生想住戶盡快遷出,自己好搬遷進去。馬志杰聽聞此事后就自告奮勇向張先生介紹:“我可以幫你把房子里的住戶遷出,但是你要給我一定的操作費用”。聽到這話的張先生非常高興,在得到馬志杰明確能將住戶遷出的承諾之后,共分三次支付馬志杰現金150000元,馬志杰出具收條“收到張先生購買靖遠路房屋好處費共150000元”。

  各執一詞,雙方對薄公堂

  然而馬志杰承諾的事項并沒有如期而至,2015年9月張某與唐小峰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產權已經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是舊有住客仍未搬出。張先生認為馬志杰沒有完成清場事宜,現在房屋雖然歸屬自己,但還是沒有辦法入住,遂要求馬志杰歸還之前給付的150000元。馬志杰則認為張先生給付的款項是自己作為中間人撮合這筆交易的好處費,不同意歸還。雙方發生爭議,張先生眼看要不回這筆錢,一紙訴狀訴訟至法院。

  法院審理過程中,張先生一直認為因為交易的房屋中有他人居住,而馬志杰向自己承諾有辦法將住客遷出,所以自己給付馬志杰的150000元是清場的費用。但是現在房客沒有遷出,自己沒有辦法搬進新房居住,馬志杰理所應當歸還該筆好處費。

  但是馬志杰卻有不同的看法:“當初張先生跟房屋的賣家談成交易時預定的合同總價其實是900000元,張先生給我的150000元是作為我幫助他促成這筆交易的好處費給我的,當時三方都同意的,我可以找賣家唐小峰來給我作證。張先生在收據上載明的150000元應該是好處費,不是清場費用。即使要支付我清場費用,也應當是房屋的賣家就是唐小峰支付給我啊,你說對不對?”

  結合證據,人民法院巧斷責任

  法院通過調查取證,在2015年3月10 日張先生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傭金確認書》中發現:張先生通過中介人買入上海市嘉定區的物業,成交金額為900000萬元。同時有唐小峰出庭作證,證實當初三人談妥的房屋總價款為900000元,其中750000元支付給唐小峰,150000元支付給馬志杰。通過以上證據的結合,法院作出認為:對于張先生支付的150000元,馬志杰出具的收條上都顯示是“好處費”,張先生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同時張先生也沒有提交其他證據證明這筆款項的性質是清場費用。應當認定此錢款為中介促成交易的居間費用,所以對于張先生要求返還150000元的要求不予支持。收到判決書后,張先生表示認可法院的判決結果。

  房屋買賣中購房者面臨多重法律關系,既要處理好與賣家的買賣合同關系,又要處理與中介的居間合同關系。如果購房者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根本沒有訂立相關合同,購房這樣的喜事最后還得鬧上公堂,弄得身心俱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