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還貸 房屋增值 離婚如何處理?
作者:陳萍萍 發布時間:2016-03-23 瀏覽次數:881
婚前付首付款買好房,登記一人名下,婚后還貸,8年后夫妻離婚,房屋增值了50萬元。離婚時,房屋如何處理?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對于房屋增值部分依法進行了處理。
2006年9月,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同齡的馬某,并于2007年10月喜結良緣。2006年11月,張某在鎮江新區丁卯街道某小區購買了一套面積140平方,總價為38萬元的房屋,湊了首付款15萬元,并陸續還貸。直至兩人結婚當月,這套房子的銀行貸款尚欠19萬余元,房屋產權仍登記在張某名下,并由他來還貸。結婚后3年,張某將銀行貸款全部還清。2010年,雙方生育一子。
2015年初,夫妻雙方感情卻因生活瑣事從略生間隙到矛盾激化。2015年底,馬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她認為房屋為張某出資購買,同意歸張某所有。但婚后共同還貸,房屋價格也漲到90萬左右,張某應給付夫妻還貸期間房屋增值部分所對應的錢款。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后還貸部分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還貸,按照夫妻共同還貸款與購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錢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夫妻解除婚姻關系,房屋歸張某所有,張某補償給馬某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