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村委承包磚窯廠,未辦理營業執照就開工生產,從事經營活動,雇傭的勞動者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認定為工傷,死者近親屬要求發包方村委及承包方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承包方顧某給付劉某和莊某一次性賠償金491300元,發包方村委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和莊某系分別莊某某的妻子、兒子。2011年6月20日,顧某租賃金壇市某村委磚窯,租賃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協議簽訂后,顧某未領取營業執照即從事經營,于2013年2月招用莊某某等人到磚窯從事磨磚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5月15日16時許,莊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的變形拖拉機相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莊某某當場死亡,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莊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3年6月24日,王某(乙方)與劉某和莊某(甲方)達成調解協議書,約定:乙方30日內賠償甲方30萬元(含交強險賠償款11萬元);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已對該起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乙方的賠償義務等事項作一次性予以解決。2014年1月16日,金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情形判定書》,認定莊某某為工傷。

  2014年1月22日,劉某和莊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顧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00元及喪葬補助費245650元。后仲裁委作出裁決:顧某支付兩被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00元及喪葬補助費245650元。顧某不服該仲裁,訴至本院處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經營者招用職工系非法用工,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非法用工方應當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及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本案中,顧某未領取營業執照,招用莊某某在其租賃的窯廠工作,應認定為非法用工。關于賠償范圍問題,由于非法用工方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職工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職工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法請求非法用工方賠償,二者之間為“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系,即如果職工已獲得侵權賠償,非法用工方承擔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實際發生費用。因劉某和莊某已收到賠償款30萬元,且其與交通事故另一方當事人王某達成的協議上約定30萬元中包含喪葬費等所有費用(其余費用劉某和莊某自愿放棄),故劉某和莊某在本案中再主張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已無法律依據。一次性賠償金類似于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0萬元賠償款中并不包含一次性賠償金的金額,故劉某和莊某向顧某主張支付一次性賠償金4913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莊某某是顧某非法用工的職工,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且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村委作為發包給顧某的組織,應對因莊某某工傷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