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以抵押合同要求享有優先受償權。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企業借貸糾紛,判決駁回了國泰公司要求對王某名下房產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

  國泰公司與王某夫婦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王某夫婦以其名下的一套房產為仇某向國泰公司的1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后雙方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手續。因仇某未能歸還上述借款,國泰公司起訴要求仇某歸還借款本息,并對王某夫婦名下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以建筑物等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國泰公司與王某夫婦未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抵押權未能依法設立,其要求就抵押房產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不能支持,只能依據抵押合同另行向王某夫婦主張合同權利。

  【法官點評】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否則抵押權人不能對抵押物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