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支付寶套現領刑三個月
作者:姜燕 發布時間:2016-03-18 瀏覽次數:817
2016年3月17日,如皋法院當庭宣判一起盜用同事支付寶購物退貨再套現的被告人好某,以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當庭 決定逮捕送看守所羈押。
被告人好某與范某系同為一4S店同事,2015年初,范某請好某在自己使用的手機上下載安裝了支付寶,并由好某設置了密碼。2015年7月,好某偶然借用范某的手機打完電話,想到之前微信好友聊到的支付寶轉帳套現的事宜,當即與該名稱叫“合作共贏”的好友取得聯系。好某則按提示打開范某手機支付寶,從淘寶網上找到一包店,購了6個包,每包1000元,交易成功后,其按流程點取收貨,再申請退貨,其刪除了所有信息往來,將手機還給了范某。中午,好某自己的手機支付寶收到了“合作共贏”轉來的退款5500元。再轉到自己的農行卡,取現揮霍。范某沒有發現。到8月6日,好某再次發現了好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機,直接進入手機支付寶,從中轉帳到自己的支付寶帳號1000元,后取現。范某發現后,經另一同事協調,好某退回了好某1000元。并辭職。不久,范某發現其淘寶購物6000元,遂與好某確認,好某未承認報警案發。案發后,被告人好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手機銀行、手機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快捷方便,但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平臺,因而手機的保管,帳號的使用、密碼的保密,成為錢袋子的當務之重。盜用他人支付寶帳號、手機銀行帳號,使用消費套取現金等行為,與盜竊他人信息卡而取現的行為等同,數額達到2000元,則構成盜竊罪,將會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