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的上升,老百姓常常會隨身攜帶一些貴重物品,而這些物品一旦在交通事故中發生損壞,其價值的認定往往成為當事人爭執的焦點。

  章某駕駛轎車在常熟市某路段與陸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陸某受傷,陸某攜帶的玉鐲損壞。陸某訴訟至法院,要求章某及保險公司賠償交通事故中損毀的玉鐲價值6萬元。因章某及保險公司對玉鐲價值存在異議,法院對手鐲損失價格進行了鑒定,后認定該手鐲市值為人民幣6000元。

  常熟法院受理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田某駕駛小客車在常熟市某路與行人顧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顧某受傷,顧某隨身的手機、手表、煙嘴、玉墜、票夾損壞。顧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財物損失為2.8萬元。因田某及保險公司存在異議,法院對手機、手表、煙嘴、玉墜、票夾的價格進行鑒定后,顧某所陳述的名牌手機、手表、煙嘴、玉墜、票夾,鑒定價格為1000元左右。

  在訴訟中,交通事故的財物損失,應當由受害人負舉證責任,包括提供財物屬于在事故中損壞的證據和受損財物的價格證據。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或者舉證不充分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訴訟風險。在以上二案中,受害人因無法舉證受損財物價值而最終由鑒定結論確定賠償金額。

  【法官提醒】

  對于公民來說,購買了比較貴重的財物后,一定要開具并保留該財物的原始發票;在發生交通事故引發受害導致財物損壞時,必須要及時報警、及時申報財物損失的范圍,并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自己同時保留受損財物作為證據使用,這樣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