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機行為無效 手機店應予還錢
作者:葉玉 發布時間:2016-03-16 瀏覽次數:736
2016年1月12日,提前問家里拿了壓歲錢的十周歲男娃張某某一個人跑去某數碼店,購買了一部價值499元的聯想手機。小弟弟回家后得意地拿給父親張某后,卻遭到了父親的批評。張某責怪孩子不應該私自買手機,并帶著孩子去數碼店要求退貨退,但遭到該數碼店的拒絕。張某一氣之下作為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張某某作為原告向張家港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審理后認為,張某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因無相關證據證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認張某某購買手機的行為,故法院依法認定張某某購買手機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判決由張某某返還聯想手機一部、某數碼店返還499元購機款。
【法官點評】: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張某的兒子張某某如果適當買一些生活學習用品自然無妨,但在家長不知情的花好幾百塊去買手機顯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圍,應屬于“必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因此,張某某購買手機的行為無效,商家應該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