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期間私自整改 違約損失如何計算?
作者:顧亮亮 陳勇 發布時間:2016-03-16 瀏覽次數:785
魚塘承包,卻被前主人私自進行整改,違約以及財產損失怎么計算,近日,射陽法院受理了一起私自處理承包魚塘的民間糾紛。
本案原告,承包了被告所有的魚塘,雙方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承包金、承包期限以及違約后果。在承包的第5年,因魚塘年久沒有維護,加之發展需要,并經當地村委會批準同意,被告擬決定對魚塘進行平整改造,并退還了剩余三年的承包金,被告將通知書送達給原告,原告簽字確認收到。
本院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查明原告某與被告徐某某于2008年10月6日簽訂了漁業承包合同,并約定了違約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給付了承包金并經營魚塘。2013年,被告因魚塘平整需要,在通知原告以及征得當地村委會同意下,對魚塘進行了整改。
在依法認定以上事實的基礎上,法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徐某于簽訂的魚塘承包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徐某經當地村委會同意對魚塘進行平整,其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原告陳某雖收到被告發出的通知但并未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徐某辯稱原告陳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對此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財物損失無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遂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0000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依法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