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劣質葡萄酒貼上與品牌極其相似的標簽冒充正品,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進行銷售。近日,常熟法院集中審理了7起該類型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中糧集團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擁有“長城”、“華夏”、“華夏長城”等多個酒類商標,其葡萄酒產品深受消費者喜愛,而一些不法商人也盯上了這些品牌的經濟價值,該7家商戶銷售的涉案葡萄酒,乍一看和正品沒有太大區別,包裝上有“HUAXIACHENG”拼音文字、“樹林+城樓”或“山峰+城樓”圖案,有的還標注“煙臺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字樣,消費者不仔細看很容易就會將其當做真正的華夏系列葡萄酒,但其中灌裝的都是劣質紅酒,其成本極低,口感很差,銷售價格也比正品要低不少。

  法院審理認為,核準注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案葡萄酒使用的“HUAXIACHENG”拼音文字,與品牌方享有商標專用權的 “HUAXIA”商標在書寫方式、字體、中文含義等方面一致,且囊括了后者;且其使用的“樹林+城樓”、“山峰+城樓”的圖案,與品牌方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外包裝圖案在構圖、創意、組成元素及視覺等方面高度一致。涉案葡萄酒上的圖案與文字,均與品牌方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使用在“紅酒”這一經國家商標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且未能取得品牌方的授權,侵犯了品牌方對上述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最終,其中4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有3起案件被告與原告達成和解,在承諾停止侵權的同時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釋對侵權行為也作出具體規定。此次集中審理的7個案件中,被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已經嚴重侵害原告的正當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注冊商標作為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是吸引消費者和提高企業聲譽的重要載體,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與市場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商品銷售者一定要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從正規市場進貨,才能取信于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