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常熟某小區購置一套獨院房屋,入住時不僅對自己房屋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更是將個人喜好擴展至小區公共景觀和綠化帶,小區物業勸阻未果后,該小區業委會起訴至常熟法院要求林某對小區綠化帶及休閑道路等設施恢復原狀。近日該案終結審理,林某被判恢復原狀,該判決已生效。

  2012年,業主林某在常熟某小區購置房屋并對自家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大量建筑垃圾被堆放到車庫西面,而位于林某房屋西側有該小區的景觀建筑走廊。林某裝修完后將垃圾一起推到小區荷花池延伸部分,造成小區原有中央景觀荷花池延伸部分被填埋。幾年來,林某對建筑垃圾不僅沒有清理,還種上了葡萄藤和蔬菜。

  2015年5月期間,林某又將房屋西側外墻公用部分上的景觀石和休閑道路上的鵝卵石予以毀壞,試圖澆制水泥場,此舉被小區物業及城管部門阻止。

  2015年5月12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對該小區走廊東側綠化地帶、荷花池及休閑道路恢復原狀,所需的恢復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公用場所、公用設施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其對任意棄置垃圾、侵占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最終判決被告林某應對被填埋的中央景觀荷花池的延伸部分予以清除填埋物并恢復原狀,對圍墻外的公用部分地上的石子予以清除,并對景觀石頭、休閑道路上的鵝卵石予以恢復原狀。

  【法官說法】

  近幾年因小區內擅自搭建、改造引起的請求恢復原狀、排除妨礙糾紛逐漸增多,該類案件多發生于別墅及花園洋房小區。業主在購置房屋后精心裝修為求“稱心如意”雖是人之常情,但如若一味追求“盡顯個性”而無視法律規定,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最終還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