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中經常出現“一房二賣”、“定金退還”、“房屋無法過戶”及“戶口無法遷出”等問題,究其原因在于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或者買房者沒有詳細調查了解房屋信息。老周在2013年經人介紹購買了許某房屋一套,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當時因房屋未滿5年,且仍未還清銀行貸款,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在銀行,許某僅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了老周,約定待該房屋過戶條件成就后就過戶。因未能按約支付貸款本息,銀行起訴要求查封該房屋,為保住涉案房屋老周只得替許某向銀行還清貸款,后老周又得知許某尚欠他人借款,且已訴至法院申請再次查封了該房屋,這使老周和許某的合同無法實際履行,為此老周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許某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下落不明且被他人數次起訴并查封了房屋,這導致房屋無法按期過戶,法院最終判決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許某歸還老周38萬余元購房款及相應利息。因許某身欠巨額外債且下落不明,老周的38萬元一時難以追回,老周對自己當時沒有充分了解法律風險后悔莫及。

  二手房買賣,如果該房屋有銀行貸款尚未還清,是無法完成過戶手續的,只有在全部貸款還清并解除抵押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過戶。如果買房者在房屋不能過戶的情況下先支付了房款,很可能面臨“房屋無法過戶”、“一房二賣”及“房屋被司法查封”的法律風險,即使買房者入住房屋多年,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自然歸屬于該買房者,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如果房屋未經過戶,該房屋的所有權仍不屬于買房者,其法律風險之大顯而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