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否享有再分配土地資格?
作者:魯延 發布時間:2016-03-11 瀏覽次數:873
外嫁女戶口未遷到夫家且未分配到相應的土地,所在娘家村民小組以其外嫁女為由未分配給相應溢出土地份額。為此,外嫁女小英將村委會及村民小組告到了法院。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本案。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小英婚嫁到某村七組,戶口卻一直未從娘家遷出。七組經群眾代表協商,決定把現有田按現有的人口分配到戶(減去姑娘出門、死亡,加上婚進、出生的人口)并確定原承包田到期土地分配方案;2015年8月,經七組群眾代表討論形成《七組征地溢出土地討論方案》,原告小英未參與分配。
洪澤縣婦女聯合會對原告小英反映出嫁后土地權益得不到維護的問題進行說明,“經了解,其出嫁后,戶口未遷出,有責任田。”2015年10月10日,小英婆家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小英的戶口一直未遷入,在本村未享有受征地補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小英作為七組的一員,雖已嫁至外村,但其戶籍仍留在某村七組,且原告小英在婆家未分得土地亦未享有受征地補償費用,故原告小英合法享有某村七組相應的土地分配及征地補償的權利。七組作出的《七組征地溢出土地討論方案》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故原告小英主張撤銷《七組征地溢出土地討論方案》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承辦法官:農村中存在侵害外嫁女權益多以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等,外嫁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即使出現本案中村、組經過村組群眾代表制定的《七組征地溢出土地討論方案》,因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原告小英有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以維護其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