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不規范 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作者:周立虎 發布時間:2016-03-11 瀏覽次數:834
從網站上購來的茶葉在食用過程中,發現該白茶的包裝標簽未對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予以列明。消費者起訴茶葉公司賠償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日前,阜寧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支持消費者孫小紅(化名)的訴訟請求。
2015年4月份,孫小紅先后從在天貓商城網站開設的網店“王子茶葉專營店”購買8盒某 茶葉公司生產的“王子”牌白茶,每盒200克,共計價款5435元。在食用茶葉過程中,發現該白茶的包裝標簽未對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予以列明。
孫小紅以茶葉公司沒有生產許可證、標識不規范、虛假廣告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茶葉公司賠償購物款、支付十倍賠償金。但茶葉公司辯稱,同意原告退貨,但不同意負擔十倍的賠償金、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小紅所訴屬實,但被告茶葉公司于2013年4月5日,與紅太陽茶場簽訂茶葉委托加工協議,約定由紅太陽茶場代為被告加工茶葉,紅太陽茶場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00051402123,有效期為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2013年3月13日,農業部茶葉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紅太陽茶場生產的茶葉進行檢測,所檢測項目的單項結論均為合格。
阜寧法院審理認為,該茶葉未能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標準要求列明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故涉案茶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判決被告茶葉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孫小紅購物損失5435元及賠償金54350元,合計59785元。
法條鏈接: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第4.1.1條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