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下半年開始,蘇州地區房地產市場的日益火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定金合同糾紛逐漸增多。該類案件的主要疑難點在于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并支付定金后,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能否返還。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糾紛。

  2015年10月26日,呂某初次到昆山淀山湖看某一樓盤,在售樓處原告被售樓人員不厭其煩、熱情滿滿的講解打動,當場簽下《定金合同》并支付了10000定金,雙方約定于當年11月8日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呂某于約定當天去簽訂合同,才發現合同文本記載的相關內容與被告售樓人員此前介紹的情況想去甚遠,尤其讓呂某不能接受的是,售樓人員之前告知房屋在2017年1月初交房,現在訂立購銷合同才發現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要到2017年8月。為此,雙方沒有簽訂購房合同,11月16日售樓處給呂某郵寄了《沒收定金告知函》,告知呂某沒收其定金,并將房屋轉售他人。呂某無奈,向法院起訴售樓處要求退還定金。案件受理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售樓處退還部分定金,雙方和解。

  法官說法:定金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但其有特殊性,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定金于合同履行后,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須承受定金罰則,即交付定金一方違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違反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在購房時,簽訂定金合同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