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各大通信運營商均積極響應。據了解,現在手機用戶辦理通信業務時都會被要求進行實名制認證。如果只是完善、補錄用戶資料,倒也是一件順水推舟的事。但是,一家消防器材公司在辦理手機業務時,被告知業務無法辦理,手機號碼過戶了。經查詢,原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手機號用戶名變更為該公司一名已離職的業務員。于是,該公司將通信運營商告到法院,要求通信運營商將手機號變更回公司名下。

  法院在第一次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向原、被告雙方確認了以下事實:手機號原登記用戶名為消防器材公司,現登記用戶名為公司一名已離職業務員陳某。考慮到案件涉及到陳某的利益,故法院通知陳某作為除原告消防器材公司、被告某通信運營商之外的第三人參加到本起案件的訴訟中。

  在案件的審理中,消防器材公司認為通信運營商違規辦理業務。通信運營商陳述給陳某辦理的是一項實名制認證業務,并向法庭展示了實名制認證的操作流程,即用戶持有手機卡、手機卡密碼、繳費發票、通話記錄,四項中有兩項符合就可以進行實名制認證。第三人陳某則向法庭說明手機號雖是公司統一為業務員辦理,但該手機卡一直由他使用,以這個手機號為聯系點建立起了家庭、工作、朋友圈。

  通信運營商制訂的實名制認證操作流程對手機號實際使用、占有人的認定條件考慮的比較充分。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業務雖然在業務受理單上印有 “客戶資料完善”的字樣,但是該筆業務的實質是手機號過戶。根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通信運營商的義務是如實登記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本案手機號原登記用戶名是消防器材公司,登記用戶名稱真實準確且該公司實際存在。如確屬客戶資料不完善,可以在其名稱項下對其他信息進行補錄。但是通信運營商直接將手機號登記用戶名變更,主動參與到手機號所有權歸屬這一私權的處置中去。原、被告在辦理入網手續時簽署的《中國移動通信客戶服務協議》第五條第3項約定:如甲方要將協議項下的手機號碼及附屬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過戶),應與第三人共同到乙方營業網絡點協商,在三方就權利義務轉移等問題達成一致后,共同簽訂過戶協議,本協議同時自動終止。顯然,通信運營商在原登記用戶未到場、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手機號過戶的行為違反了上述約定。本案一審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在二審審理中。

  生活中,本案第三人陳某確實很委屈,自己用了這么多年的手機號隨著判決的生效,將不能繼續使用。但是,陳某在知道手機號登記用戶名是公司并在公司手機卡領用單上簽字時,就應當意識到公司沒有將手機號所有權確認給他,只是給他這張手機卡的使用權。如果將來發生糾紛,需要與公司協商才能辦理手機號過戶。

  電話用戶實名制認證剛施行不久,新事物的產生、發展總會伴隨著局部不適,本案就是隨著新事物的發展而出現的新類型案件。通過該案的審理對實名制認證的界定、操作流程進行規范化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