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以車輛沒有按期年檢,車主駕照未審驗為由拒賠,車主一氣之下提起訴訟。日前,園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予支持,判令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車主保險賠償金共計3萬元。

  2015年9月,李文午飯后自駕外出辦事。因為中午吃得有些多,再加上秋天本身就讓人困乏,李文眼皮有些沉重。就在等紅綠燈的時候,李文腦袋一耷拉,腳下一松,與前一輛車來了個親密接觸。“嘭--”李文一個激靈,徹底清醒了過來。事故發生后,李文立即報警,交警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李文因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文誠懇地向被撞車主道歉,并定損積極維修車輛,先行支付了維修費共計3萬元。

  事后,李文以強制險、商業險均在A保險公司購買,且事故發生在承保期內為由,向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申請,但被保險公司拒絕。李文將A保險公司訴至園區法院,要求判令A保險公司支付全額汽車維修費。

  經查明,李文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及車輛損失保險關系合法成立有效。然而李某的車適用六年以內非營運轎車免檢制度,符合免檢條件并領取了檢驗標志,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11月。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系李文為保持安全距離所致,而不是車輛本身存在安全隱患。且李文的A2類型駕照在上一個記分周期無扣分記錄,可免本記分周期審驗。因此A保險公司以李文車輛未年檢、駕照未審驗為由拒絕理賠,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園區法院支持了李文的訴請。

  法官提醒:

  車輛年檢和駕駛證審驗是交管部門對車輛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措施。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該起事故的發生時由于原告本身未保持安全距離引起,并非由于車輛本身存在安全隱患,且涉案車輛和原告駕照均符合免檢條件,保險公司不能據此拒絕理賠。此外,購買和使用車險時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切忌以為買了車險就會萬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