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了腿人卻不幸去世 保險公司該怎么賠?
作者:湯秋婷 發布時間:2016-03-08 瀏覽次數:924
昆山的蔡先生在駕駛轎車不慎與徐某發生碰撞。當時,徐某診斷為雙脛腓骨骨折,然而半個月后徐某卻去世了。徐某的兒女起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判決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4年11月,蔡先生駕駛轎車在昆山市錦溪鎮某路段行駛,當時錦溪的朱師傅曬稻谷占了半幅路面。蔡先生不慎與行人徐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徐某受傷倒地。當天徐某被送至昆山市錦溪人民醫院就診,行X線檢查后診斷為雙脛腓骨骨折,傷后無特殊治療。次日凌晨徐某被急診轉入昆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半個月后徐某死亡,原因為:肺栓塞、心跳呼吸驟停、心肺復蘇后、缺血缺氧性腦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急性腎功能衰竭)甲亢危象、休克、肺部感染、血流感染、左脛腓骨骨折、右脛腓骨近端骨折、甲亢、電解質紊亂、肝功能異常。后,徐某的兒女起訴至昆山法院。庭審中,蔡先生轎車的保險公司提出骨折不會致人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與甲亢危象與事故未見有因果關系,死亡是事故與死者自身病理基礎共同作用的結果,故蔡先生及保險公司僅應對受害人的骨折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并申請交通事故對徐某死亡的作用力大小進行鑒定。
昆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即使受害人徐某甲亢危象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其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故對該鑒定申請法院不予準許,并按照徐某的死亡情形支持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賠償110余萬元。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關于交通事故造成死者骨折與其死亡結果有無因果關系。本案并無證據顯示死者徐某存在自身肌體異質,從致病機理看,徐某骨折在臨床上確有引發肺栓塞進而導致死亡的可能,其異質性體質或其他病理基礎(如有)也不能構成徐某在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過錯。故中院維持了原審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