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惡意訴訟要不得
作者:張勤 發布時間:2011-11-24 瀏覽次數:540
日前,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者因惡意訴訟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案件,判決當事人賠償對方損失1500元。
2008年,王小莉(化名)應聘到吳江一家五星級酒店工作。2010年,酒店認為王小莉工作中錯將一位客人寄存的貴重物品交給了另一位住宿客人,存在嚴重失誤,遂將王小莉開除。王小莉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經審查后裁決撤銷酒店的開除決定,支持了王小莉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五星級酒店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撤訴。但是,王小莉從此之后未再與酒店聯系。2011年7月,五星級酒店收到法院傳票,得知王小莉再次將酒店告上法庭,以酒店未通知其上班為由要求解除與酒店的勞動關系并賠償損失。酒店收到傳票后開始委托律師調查此事,專門赴王小莉家鄉調取其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結果發現,2011年6月即有其他單位在為王小莉繳納社會保險,后得知王小莉在2011年5月已到該單位上班。2011年8月,法院安排開庭,王小莉未到庭,法院按撤訴處理。五星級酒店覺得,因為王小莉惡意訴訟,導致酒店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遂于2011年9月對王小莉提起訴訟,要求王小莉賠償酒店因委托律師應訴而導致的損失1500元。法院認為,王小莉明知在其他單位上班即意味著與酒店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仍以酒店未通知其上班為由申請仲裁并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酒店之間的勞動合同,有失誠信,系濫用訴訟權利,應賠償因此對酒店造成的損失。酒店在王小莉啟動訴訟后為應訴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即為損失,遂判決王小莉賠償酒店1500元。
在此,法院提醒市民,惡意訴訟不可取,非但有可能要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罰款、司法拘留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