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不住好友多次邀請,向其投資設立的公司投入一筆資金共同開發某項目,錢是到帳了,好友卻出事了。為了追回投資款,利用掌握的公司財務章以簽發銀行匯票的方式轉走100萬元,遂引發了一場訴訟。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

  林明宇的好友王天開了一家做化工項目的公司,最近有一個好的產品要上馬,苦于資金短缺,無意間想到了好友林明宇,多次打電話并邀請他實地考察入伙投資。林明宇正愁著沒有好項目投資,但對王天的項目還是抱有警戒的,因為王天已經欠了他100多萬元的債,至今未還。不過,經過其多次考察和論證,最后還是決定投資。2014年2月2日,林明宇向王天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轉賬100萬元,用以某項目的投資款。款項到后沒兩天,王天因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被判刑一年。眼看這個項目就要黃了,可已經投進去的投資款怎么辦呢?

  林明宇想起,王天為了拉起入伙,在投資款入賬的前一天親自將原告公司的財務章交給其保管。 2014年2月10日,林明宇以簽發銀行匯票的方式司將原告公司賬上的100萬元轉到自己的賬戶。王天出來后,代表原告公司向林明宇索要該款項,未果,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財務章交給林明宇保管是不假,但其未經原告公司的同意擅自轉錢,明顯屬于侵權行為。”王天代表原告公司指責林明宇的行為說。

  “王天當時允諾,如果項目談不成,錢隨時可以拿走,并將公司財務章交給我保管。”林明宇為自己的行為辯解說。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訴爭的100萬元是林明宇的投資款,在投資的項目未實施前,該款仍為林明宇所有,且林明宇陳述的王天曾承諾可以隨時取回該款,并將公司財務章交由林明宇保管,原告公司也承認了財務章保管之事。在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因違法犯罪行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致使該投資項目無法實施情況下,林明宇有權取回投資款。故原告公司要求返還100萬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