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常州市武進區的張先生遇到了一樁煩心事兒,愛車被雨淹至損壞后產生高額維修費,但保險公司卻以“屬免責范圍”為理由拒絕賠償。多次交涉無果后,張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武進法院。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張先生正駕車行駛在路上準備回家。突然,天空中下起瓢潑大雨。為了及早到家,張先生只能在大雨中硬著頭皮打著雙閃緩行在路上。行至一處低洼路段時,快速上漲的積水將張先生的車淹沒了一部分,最終至車輛在積水中損壞熄火。張先生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據氣象資料顯示,當天常州市24小時降雨量已達到大暴雨級別。

  事發后,張先生的車被送至4S點進行修理,修理費總計38萬余元??紤]到自己投保的機動車險仍在保期內,張先生遂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在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表示,張先生車輛的發動機確實是進水導致損壞,根據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損壞不在保險范圍內。且根據保險原則,發動機損壞后應以修復為主,張先生直接更換發動機的行為不符合該原則。

  后經專業機構評估,受損發動機殼體內部有明顯非正常老化磨損和生銹痕跡,兩個活塞臂分別彎曲和斷裂,考慮發動機為重要安全件,修復后存在安全隱患,建議更換。

  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導致發動機進水的原因有多樣,不能一概認為只要發動機進水導致損壞即屬于免責事由。按照常理,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遭遇暴雨天氣時,無法避開路面積水,不能苛求駕駛人員采取立即停止行駛的措施,這既不符合車輛日常的客觀實際,亦與駕駛車輛時所應遵守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守則有所沖突。因此,對于車輛在行進中遭遇暴雨所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應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張先生支付38萬余元的修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