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姑蘇法院對近年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女性和兒童,施暴方的常以“家務事”為借口來排斥他人干涉。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讓這些都將有所改變。姑蘇法院梳理3類典型家暴類案件,希望能夠受害人維權帶來一些幫助。

  丈夫脾氣暴躁  暴力的愛終結婚姻

  阿玲今年35歲,30歲那年她遇到了丈夫小杰,小杰比她小5歲,是阿玲的同事,小杰對阿玲一見鐘情,很快小杰便陷入了對阿玲的愛戀和瘋狂追求之中,但在阿玲心里小杰是本地人并且還這么年輕,他對于獨自一人在外打工的阿玲來說始終都像是一個弟弟,雖然小杰幾次表白,可是阿玲都拒絕了,但小杰始終不依不饒,非讓阿玲答應和他交往,不答應就纏著阿玲弄得阿玲啥也干不了,還說要去阿玲單位鬧,雖然阿玲強烈地感受到了小杰性格上的偏執和任性,但禁不住軟磨硬泡,在和小杰交往了幾個月后阿玲最終答應了小杰的求婚。雖然婚前阿玲就察覺出了小杰性格中的專橫與偏執,但令阿玲萬萬沒想到的是,小杰婚后像變了一個人般讓阿玲感到恐懼,小杰動不動就為一點兒小事對阿玲實施暴力,毆打、辱罵甚至軟禁阿玲在家中,即使在路上、車站也不例外,在家中打罵阿玲更是更是家常便飯,阿玲幾次為此離家出走都被小杰勸了回來,口口聲聲說因為太愛阿玲才會這樣做,并且發誓不會再犯,可是小杰從沒有兌現過自己的諾言。忍無可忍的阿玲最終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后,法院最終判決準許阿玲和小杰離婚。

  丈夫疑心病重  毆打妻子終獲刑罰

  朱女士和丈夫已經結婚十五個年頭了,丈夫平時對家里還算關心,也常會幫著朱女士料理家務,可是丈夫張某疑心特別重,不光不允許朱女士與非工作關系的男性多講一句話還時常會懷疑朱女士有外遇,而只要朱女士為自己辯解就會遭到丈夫的辱罵甚至是毆打,丈夫的暴力行為讓朱女士整日都生活在恐懼中,朱女士也想過離婚,可是每次丈夫打了她后都會表現出悔意,并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因為太愛朱女士而用錯了方式,再加上考慮到孩子的緣故,朱女士多年來默默承受著生理以及心理上的痛苦,去年3月的一天,朱女士約了一位男客戶在茶室洽談業務,雖然事先有向丈夫報備,但眼看時間已晚妻子還沒回家,丈夫張某氣勢洶洶的沖到了茶室,一進門見朱女士和客戶有說有笑,張某怒火中燒,抄起門外的滅火器就向妻子砸去,造成了朱女士顱內出血,經法醫鑒定,朱女士的損傷已經構成人體重傷。雖然朱女士受傷嚴重,但還是原諒了丈夫。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了朱女士丈夫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逆子打罵母親  導致母親多次受傷

  李某剛過30歲,初中文化的他整日游手好閑,干過的工作沒有一份是做得長久的,時間久了,李某不光不工作,在家也什么事都不干,還時常問老母親要錢花,老母親稍有怨言便對老母親罵罵咧咧,甚至是動手。在4年的時間里,李某先后因瑣事毆打老母親,導致其右股骨骨折、左股骨折、右肋第九肋骨骨折'雙前臂大片狀皮下淤血,李某甚至還用塑料護套電線將其母雙手綁在椅子上,直到家中有人來訪老母親才獲救。

  李某的行為目無法制,無視社會公德,不光對其母親身體造成了極大的危害,還造成了很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席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醒維權 勇于面對暴力說不

  反家暴法正式實施后,遭遇家暴時,該如何有效維權?姑蘇法院民四庭法官袁琴表示,許多女性在遭受家暴時都會因為施暴者是自己的丈夫或是親人而選擇一再的隱忍,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一些兒童被父母家暴,即使鄰居和老師注意到了,但干涉時候往往阻力重重,甚至會被父母斥罵“多管閑事”。然而《反家暴法》實行以后,以下三項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被害人權益:

  強制報告制度。按照《反家暴法》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也意味著在發現家暴或疑似家暴時,學校、醫院等機構有義務參與,家暴不再是“家務事”。

  告誡書制度。根據《反家暴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反家暴法》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保護令并不再需要依附離婚訴訟、贍養費訴訟,只要是面臨被家暴的危險,當事人就能夠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袁琴建議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時要大聲呼救,對發生實施暴力的情況有目擊證人能夠證實,在實施訴訟時以便讓證人出庭作證。受到傷害,要注意收集證據,可以及時到派出所要求出具傷情鑒定函,通過程序進行鑒定,請醫院出具相關病歷,并保留受傷時的照片。及時向110報警,詳細向警察敘述事情緣由及被毆打情況,從而形成書面證據。一定要敢于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家庭暴力“零容忍”。